宁德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储存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存储区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人员必须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与采购计划管理规定,不准随意加大采购计划和超储存,保持年度进出储存区的平衡。
第九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质量管理。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或包装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储存区,并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储存区采购人员须协助管理人员完成危险品的验收入储存区工作,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第十条 关于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对其存量、流向及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对储存物品应按分类分区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区、混领、混装。要做到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对存物品应加强日常检查,做到储存区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到位。
第十二条 出储存区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领取。在出储存区物品时管理人员必须亲自进存储区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储存区。物品出储存区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核实后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储存区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储存区。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领导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管理人员私自将储存区内物品送人。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出入储存区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第十五条 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 危险品储存区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储存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登记工作,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无关电源。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