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开放共享,完善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省、市、学校投入的各类教学科研经费购置和捐赠的大型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效益评价。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属于教学、科研用途的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设备。对某些不易统计机时的仪器设备,如电梯、水塔、起重机、制冷系统、汽车、胶印机、非教学用摄影摄像机和网络服务器等的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二)以设备入账时间为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含)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条 属于考核范围内,具有特殊用途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仪器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
第五条 使用效益考核的具体内容,参照教育部在全国推广的效益评价体系和方法,评价内容分为机时利用、人才培养、服务成果、基础管理等四个部分。每部分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总分由四个部分加权计算得出。权重分别为“机时利用”35%,“人才培养”5%,“服务成果”10%,“基础管理”50%。
1.机时利用: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共享中的机时使用情况,以机时记录本或系统中记录的使用机时为依据。
2.人才培养:通过大型仪器设备组织有关的培训,培养出各类能掌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的情况等。
3.服务成果:指利用该设备得到的实验数据或利用该设备制成的产品而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各类科研奖项、发表的科研论文和发明专利。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情况,包括对校内和校外的服务等。
4.基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情况等。
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宁德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分为机组自查自评、使用单位核查、学校审核三个阶段。
第七条 机组自查由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是: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依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要求,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按时将自查结果报本单位考核小组。
第八条 本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及核查,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每台仪器自查所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定、评分;按时将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等相关资料报相关归口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分级
第九条 本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认真组织核查,并按时将材料报至相关归口部门;本单位和机组应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各项数据,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者,经核实后,将取消该机组的评奖资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得分高于85分(含)为优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 年有效机时未达定额机时标准80%的;
(二) 综合评审得分低于 60 分;
(三)年使用机时不足定额机时标准的设备台套数占本单位应开放共享设备总台套数的比例超过40%;
(四) 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五) 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除优秀、不合格外,其他为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并在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共享设备的维修补贴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使用机时不达标的单位,将在全校范围予以通报,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停止该单位同类型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三)两年内在申报项目时不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四)将设备进行跨单位调剂或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
单位(章):
仪器名称: 规格型号:
仪器编号: 单价(万元):
购置日期: 评价日期:
仪器负责人: 学院审核意见:
项目 |
子项 |
满分 |
评分标准 |
分项得分 |
小计 |
基础管理 |
操作规程 |
10 |
无0分 有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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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维修记录 |
10 |
不完整0分 完整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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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维护 |
10 |
异常0分 可用6 完好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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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 |
5 |
无0分 有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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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 |
5 |
优3-5分 差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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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时利用 |
机时利用 |
35 |
<1.0,0分;≥1.0,15分 ≥1.2,20分;≥1.5,25分 ≥1.8,30分;≥2.2,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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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
人才培养 (证书、备案) |
5 |
培训进行独立操作人员2分/人 部分操作人员0.5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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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果 |
科研成果 |
5 |
国家奖5分;省部奖3分; 发明专利1分;核心论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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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利用与开发 |
5 |
新开发功能 1 项得 1 分,研发辅助装置1 项得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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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入 |
10 |
每收入1万元得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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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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